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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于:2015年4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(2014)杭余商初字第1874号)合同纠纷案(以下简称:“余杭案)涉及我会,现就此案作以下说明:

一、“余杭案原告: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:“景和财富”),第一被告:华熙盛大文化传播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熙盛大”),被告: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(以下简称:“友好传承”),判决“华熙盛大”支付“景和财富”合同投资相关款项,“友好传承”负连带责任。第一被告是“华熙盛大”,所涉款项均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往来纠纷,而“友好传承”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法规: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非营利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不得为担保方(保证人)。因此,“友好传承”按法律规定,一直在提出“余杭案的申诉。

二、“余杭案中具体经办人为当届理事赵**,意愿是向原告及“华熙盛大”筹募捐款,用于开展公益活动(项目),“友好传承”与其二者均未实际发生财务收支往来。(年度审计报告中可查询)

三、“友好传承”资金来源于筹募捐赠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规定:“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损毁……”。故本届理事会认为,“余杭案”由经办当事人赵**承担主要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,责令其尽快解决相关后续。

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

2026年1月6日 
 
 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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